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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项目公司的法律性质分析

来源:互联网 作者:西部数码 时间:200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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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公司对项目资产的所有权是一种非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其行使须受到项目资产未来的所有人(政府)的限制,例如项目公司不能把项目资产进行租赁,除了直接对项目的融资贷款可以把项目资产设定抵押外,项目公司不能把项目资产用作其他债务的抵押物。

  项目公司的融资贷款用途受到限制,只能用于BOT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不可挪作他用。而一般情况下,商业企业获得的国际商业贷款的用途是不受限制的。

  特许运营期满,项目公司不需清算,而是把项目资产直接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一般的公司解散清算程序对BOT项目公司不适用。这个是BOT特许权协议的重要内容。

  目前,国际BOT投融资方式在世界各国积极开展,有力地推动了国际资本的全球性流动,同时也促进了接受投资的东道国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我国现在也非常重视BOT方式在我国的具体适用,成功完成的及正在进行的BOT项目已有几十个。因此合理的分析BOT项目公司所具有的法律性质,对于我们理解BOT投融资方式在法律层面上的意义无疑是很有必要的,同时也有利于我国总结实践经验、吸取国际BOT方式惯例,来促进具有我国特点的BOT项目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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