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在国家信产部的官方网站看到,《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
业部第38号令)将于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该《办法》同时规定,“把采用在线自动收集、字母或者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用于出售、共享、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以及“未经授权利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的组织或个人行为,也适用于上述处罚标准。(《深圳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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